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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2.6.3.五.自由
法操司想傳媒】近日TVBS爆出女主播霸凌事件,據傳有三名主播因為不滿另一名主播在座位上擺陣燒符咒,讓她們覺得不舒服,所以剪破受害者的圍巾、把用過的口罩、化妝棉及絲襪丟到桌上來「破除」陣法。
雖然霸凌案在業界燒得沸沸揚揚,但TVBS否認有此事發生,僅表示主播間確實有過小糾紛。法操想藉機討論兩個問題,一是若是想透過擺陣燒符咒來犯罪,實際上會不會成立犯罪?二是面對職場霸凌該如何是好?
迷信犯 因為出於迷信,而想要透過超自然現象來實現犯罪,這在法律上被稱為「迷信犯」。在我國學說上認為,因為迷信犯所想要操控的是人力根本無法支配的力量,在犯罪的行為與結果中,根本無法產生因果關係,所以根本談不上構成要件的實現,而不成立犯罪,頂多只能說是具有犯罪的想法,如果連這個都要處罰那就是在罰「思想犯」了。
雖然在部分學說上有人會認為「迷信犯」跟刑法第26條之「不能未遂」應該要有所區隔,認為不能未遂是出於「重大無知」才誤認有既遂的可能(例如殺已經死亡的人、誤以為砂糖可以毒死人等等),但其行為在外觀上仍具有一定危險性,但對於迷信犯卻不會直接聯想到犯罪行為,所以兩者有所不同。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不過在實務上做法中並未區分二者,而是認為迷信犯之行為也是屬於一種基於迷信所產生的「重大無知」,因此對「擺陣、燒符咒」之行為還是依刑法第26條之規定,不罰。
面對職場霸凌該怎麼辦?
我國目前並沒有一個專法特別針對職場霸凌進行規範,所以必須要依照具體的情形透過刑事、民事等訴訟尋求救濟。
相關刑責:如果是在公司、群組被他人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等方式辱罵,由於會使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損,會有「公然侮辱罪」的可能;如果是傳述一個「具體的事實」來毀損名譽,則有「誹謗罪」的問題。
又如果是將未來可能產生的惡害,告知被害者,使其心生畏懼,則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若是以「現實的強暴脅迫手段」來迫使被害人為(或不為)無義務之事,則可能成立「強制罪」;更甚者,如果加害人動手動腳就還有可能成立「傷害罪」。
民事賠償:如果因霸凌行為導致權利被侵害而構成侵權行為,可以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如果人格權(身體、健康、名譽、信用……)因此受損,還可以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金錢賠償,並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而且因為遭受同事的不法侵害,代表同事的僱用人—也就是老闆沒有盡到監督之義務,所以可以依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向僱用人與行為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PS:
1.
擺符咒、陣法,不構成犯罪,不罰。
2.
剪破受害者的圍巾、把用過的口罩、化妝棉及絲襪丟到桌上。因霸凌行為導致權利被侵害而構成侵權行為,可以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老闆沒有盡到監督之義務,所以可以依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向僱用人與行為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3.
這件事,充滿謎團。TVBS得主播都是受過高等教育,不太可能相信同事在座位上擺陣、燒符咒,會讓她們覺得不舒服。
4. 如果受過高等教育,卻產生「重大無知」才誤認擺符咒、陣法有既遂的可能,這些主播可以告教育部長、大學校長涉嫌瀆職,聘用一大群白癡教授,教出一大群白癡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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