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臺灣歷史的十個轉捩點:(八)1947年.二二八事件及其後

台灣史
The Best of Brahms
【摘要自由 故事2015-08-051947年春天,臺北出了大代誌。島嶼各處的人們是這樣聽聞的︰二月27日傍晚時分,素來名為緝私、實則假公濟私的專賣局查緝員和警察大隊警員在臺北市的太平町(今延平北路一帶)因為緝菸行動和民眾爆發衝突,除了打傷菸販,還開槍擊殺路人
對紀律敗壞又大量掠奪臺灣資源的國民黨政府早已很是感冒的市民聚集起來,要求懲兇,然而未果。不僅未果,越是往上陳情,所得到的答覆越是殘暴。隔日,當人們來到行政長官公署,得到的,竟是二十多響的機槍掃射。群情沸騰了,消息傳開了,全臺各地都開始了動作。
在家中刻著中國的堂號、說著來自中國的閩粵方言,大部分的臺灣人仍有對中國存在著「祖國」的印象。二戰之後,臺灣人原以為身為戰勝者的中國必然比日本優越,甚至熱烈地歡迎過中國軍隊來臺。但是,對於「祖國」的美好想像,卻在軍隊登陸之後完全破滅
緝菸事件雖為二二八的導火線,但是接收台灣的行政長官公署和軍隊的各種問題才是真正的原因。中國官員、軍人與臺人格格不入的生活習慣、敗壞的軍紀與種種貪腐行徑,使得臺灣民怨頓起。以高雄地區為例,1947年二月24日,高雄市參議員便在參議會提出糧食、物價、教育等諸多問題質詢,然而,官員的答覆顢頇而愚蠢,人民的失望與憤怒於是持續累積
二月28日,得知臺北事發的高雄要塞司令部司令彭孟緝,令各部隊停止差假,並調整軍力佈署。同時,高雄市區內的衝突層出,情勢日趨緊張。當二二八事件也在高雄延燒起來,高雄第一中學有一群學生,與雄女、雄工、雄商等其他學校學生一起勇敢的站出,來組織自衛隊,以生命守護校園,並且保護其他人們的生命安全。為什麼學生會站出來呢?
在日本時代的臺灣,人們普遍有著學校是神聖場域的觀念,而這樣的觀念,在戰後,由受過日本教育的人們延續了下來。從知名畫家廖繼春在戰後初期的一番作為,可以稍稍窺見臺灣知識分子的自覺。
事情是這樣的︰第二次世界大戰甫結束的那些日子,作為臺南一中(戰前為臺南州立第二中學)唯一的台籍教員,廖繼春自覺有義務保護校產,漏夜在教職員宿舍門前貼上寫有「臺南一中公產」的字條,以防止屬於學校的屋舍為乍到之人的草繩一拉、粉筆一畫,在戰後混亂的社會景況裡,就此粗暴而草率的易主。高雄的學生們,也是出於對校園以及社會的使命感,挺身而出。
二二八事件,事實上包含兩個截然不同的階段:二月28日到三月8日中午,以及三月8日中午到五月15日。
前面八天半所發生的事情,主要是各地人們群起反抗不義,以及本地菁英嘗試和陳儀談判。後一階段,則是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派軍隊來台,於基隆和高雄登陸,以「綏靖」等為名目,實施全島性的逮捕與殺戮,歷時兩個月又一週。
而在前面所提到的高雄等地,甚至在中央派出的軍隊到來之前,便遭遇了彭孟緝等人的猛烈攻擊。
三月八日,登岸的軍隊來勢洶洶,報社、學生、處委會委員首當其衝。五家民營報紙在軍隊甫上岸便遭到搗毀;幾天內,本地新聞界人士,不是死亡便是逃亡;從此,與事件的相關報導,就只剩下官方的說法。就臺北而言,在軍隊掃蕩下,動輒上百學生遭到槍殺310日,陳儀解散處委會,積極參與的委員也成為逮捕和槍殺的對象
其他地方也是如此,槍聲響起,臺灣許許多多的秀異人士,就此喪失生命。遍佈臺灣的屠殺事件,可以列成一張好像沒有盡頭的名單,而活下來的人所面對的,則是恐懼、孤寂、噤聲,是痛楚與禁忌的漫長歲月。
1947年春天開始的這場捕殺,除了為島嶼帶來大量的、立即的死難,也造成了島嶼上人們對未來的幻滅,以及生命力的消亡。在二二八之後,中華民國撤退來臺(國際難民逃亡),隨之而來的國民黨情報組織,在臺灣製造了長達數十年的白色恐怖,成為臺灣人揮之不去的陰影。
如果你是當時的臺灣人,那麼鄰人的、家人的、地方人士的經驗會告訴你:你安份守己、你急公好義、你懷抱改造社會的理想,都可能就此「被」與世隔絕。僅僅是一個念頭、一句話,就足以構成一個人、一個家的慘劇,最好什麼都不要說、不要想、只要認真工作賺錢養家,永遠不要反抗權威,這樣就能保護自己和家人。
直至今日,一部分的臺灣人即便耿直勤懇、無愧於天地,仍舊迴避、害怕、並且阻止後輩「插政治」(Tshap tsìng-tī——這樣的「選擇」,和二二八以來的這段歷史直接相關。
至於死去的亡魂,雖然在漫長的等待後,等到了中華民國總統們的致歉,但是那些陷人入罪、實行屠殺的加害者們,卻在掩護下,從未正視他們犯下的罪行。無論經過多少歲月,歷史的傷痕也不會自動消去
1952年,中華民國與日本在臺北簽定《中日和約》(又稱《臺北和約》),彌補臺北方面未出席舊金山和約之缺;然而,日本1972年與北京建交後,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記者會上片面聲明終止與臺北簽定的《中日和約》。
「沒有中國代表的舊金山和約」、「各說各話的中日和約」,臺灣當前模糊不清的身世,似乎都可以追溯到那幾個重要的歷史時間點。而今各方都有各方的說法,我們不妨就一起仔細看看他們的論點。

中華民國擁有台澎主權的說法
中華民國外交部的說法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中日和約》第四條,廢止1941年前中日間所有條約協定,臺澎恢復為中國領土,中華民國政府繼承滿清,因此擁有主權。
二、即使日本片面終止《中日和約》也不會改變,中華民國擁有台澎主權,是依據1943《開羅宣言》、1945《波茨坦公告》與日本《降伏文書》。而這些協議與承諾在1945年十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
三、在國際法上,戰勝國可以不經和約明文規定,依保持佔有主義(uti possidetis),合法取得戰敗國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認知,則是1949年十月25日後中華民國滅亡,其國際人格實際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就如同中華民國宣稱繼承滿清一般。也因此,所有中華民國1949年前宣稱的領土主權,皆歸中國所有
中國更認為1970年代起陸續簽訂的三個中美聯合公報:《上海公報》、《建交公報》」《八一七公報》是中國擁有台澎主權最好的「證明」,依序確認了美國認知「世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國逐步減少軍售臺灣、中國尋求和平統一」。
關於中華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兩邊的觀點,看來似乎都自成一格,但是,事情可沒有這麼簡單,以下我們來看看來自不同方向的質疑。

臺灣主權未定論者提出的質疑
1950年六月25日韓戰爆發,美國派遣第七艦隊協防臺灣,同時美國總統杜魯門發表《臺灣中立化宣言》,聲明關於臺灣將來地位之決定,必須等到太平洋地區恢復安全,或再對日講和,或是由聯合國討論後再做定奪。杜魯門總統的這項聲明被視為不小心洩漏了「臺灣地位未定論」的真相。
臺灣主權未定論者彼此之間的說法有些歧異,但大抵來說出發點都認為「日本投降的對象是盟軍全體」,結果都是「臺灣仍然處於託管狀態」;台澎主權的轉移就國際法來說只進行到一半:日本放棄、盟軍接管後,就因國共內戰中斷了,最後的移交手續並未完成。也就是說,就「法理上」來說,中華民國目前仍是被聯合國或美國委託來管理台澎而已。這樣的說法有道理嗎?那就要接著看他們提出的幾點質疑。
質疑點一:陳儀接受降書的身分是「行政長官」而非「省長」
1945年八月日本敗戰,包括台澎在內的日本帝國領土皆處於被盟軍佔領的狀態。日本依照盟軍的『一般命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1)完成投降手續,其中中國(除滿州之外)、臺灣及中南半島要向蔣介石投降。根據此項指令,「同盟國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才能指派陳儀來台辦理受降,從安藤利吉簽字的臺北公會堂照片也可看見,當時是由四個同盟國聯合受降。
照理來說,直接歸還失土應該是外交系統與省長來接收,陳儀所屬單位卻是「行政長官公署」(Governing Council),反而跟美國軍政府接管沖繩的狀況比較類似。1947年四月22日中華民國行政院,還特別廢除「行政長官公署」,成立「臺灣省政府」,說明了陳儀並非接收原有的國土、而是受盟軍命令來代管的。
做為對照,和台澎同一時間由托給蔣介石的「北緯十六度以北的法屬越南」部份,於1946年二月28日,循國際法程序將暫時託管的主權移交給法國管轄。越南如今已是獨立的國家,而非中華民國的國土。
質疑點二:宣言、公報皆非條約
中華民國主張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與《降伏文書》都只是戰爭狀態下表名意象的文書,並非國際條約。如果,那些宣言具法律效力說得通,那麼美國後來與北京簽的三個公報,就能表示兩岸統一了嗎?當然不是如此。
比較具有國際法基礎效力的,應該是《舊金山和約》。依和約第26條規定,任何國家要跟日方成立構和協定或有關戰爭要求之協議,必須於和約生效三年內簽定;且《舊金山和約》生效後,任何與日本簽署之雙邊條約的效力不得超越該和約規定,日本要是給了超範圍的利益,則本約之所有締約國皆擁有同等享受(也就是最惠國待遇的概念)
所以,1952年的《中日和約》有許多條文與《舊金山和約》雷同,且第11條還註明了凡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引起之任何問題,均應依照《舊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解決。簡言之,《舊金山和約》的位階高於《中日和約》,而《中日和約》內容沒有廢除《馬關條約》,在《舊金山和約》第21條中明列戰後中國應得的好處,也並不包含臺灣與澎湖
另一個佐證,是《中日和約》全權代表,時任外交部長葉公超1952年七月立法院的諮詢報告中明確地表示:
1. 《中日和約》所規範者,非和約之法律效力,而為和約之適用。
2. 《中日和約》只是《舊金山和約》的附件,效力為臨時性的
3. 《中日和約》中訂定的適用範圍是指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的領土,所謂控制是一種事實的狀態,並無任何法律意義,與法律上之主權,截然不同
可見,葉公超本人也意識到《中日和約》也無法做主權的法源依據
質疑點三:佔領主義跟廢止《馬關條約》不是中華民國能夠單方面決定
按照臺灣地位未定論者的說法,日本投降的對象是同盟國全體,中國戰區只是代表受降,所以如果佔領主義成立,那也不是由中華民國佔領,而應該是盟軍全體(形成聯合國),或是戰爭中攻擊臺灣的主要國家──美國才對。
另外,中華民國宣稱廢止《馬關條約》的時間是1937年「抗戰開始」,但正式對日宣戰,卻是1941年珍珠港事變之後。在國際法上,正式宣戰之後才能稱為「戰爭狀態」(Status of war ,之前只能稱之「戰爭行為」 Act of war ,不正式宣告開戰,理當無法主張擁有任何戰勝權利
更況且《馬關條約》內也沒有條文記載,可由清國或其繼承政府得以單方面解除之條款或方式。
質疑點四:臺灣可以比照義大利跟德國殖民地的處理方式
和《舊金山和約》有點類似,1947年九月十五日生效的《巴黎和約》(又稱《五國和約》)中,和日本一樣屬於戰敗國的德國和義大利,也放棄了所有殖民地。但是,該和約言明和約生效一年內,須由同盟國共同決定這些領土歸屬,這是《舊金山和約》沒有的內容。因此,臺灣應該要借用《巴黎和約》說明的辦法,比照辦理。
其實,德國後來還分別被美歐跟蘇聯占領長達55年,直到1990年九月12日《德國最終解決條約》生效後,才由美蘇兩邊軍政府正式宣布結束佔領,主權交還給統一德國
以上種種論點,正是臺灣今天國際地位的歷史淵源,不論你認為哪一種說法比較有道理,也許都值得多花更多一點時間去思考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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