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史
【摘要2.16.2012蘋果】鳳飛飛縱橫歌壇44年,歷經台灣戒嚴、解嚴時期,就算貴如歌后的她也曾遭受不平等的抹黑待遇,她於1978年在高雄某歌廳與黃西田演出小短劇,因為某報記者的荒唐報導,讓她被烏龍影射在眾人面前表演男人「打手槍」行為,當時政府更對她實施歌監3個月,目的就是要讓她3個月內賺不到一毛錢。
資深作詞人林煌坤曾見證過當時情景,他稱當年的歌監為「哀鳳」計劃。她遭歌監3個月的期間,先是電視台總機天天被觀眾灌爆,無論男女老少皆問「為何看不到鳳飛飛?」
參考資料:台灣媒體血統
我們 台灣主人 【摘要2.16.2012自由◎ 陳逸南】二二八大屠殺事件發生六十五年了,過去研究報告已指出該事件的元凶及加害者,而如今該事件的元凶及加害者並未受到歷史的清算及審判。台北中正紀念堂及桃園慈湖竟然也成為觀光景點,實在是一件相當諷刺的事,好像患了「斯德哥爾摩症候群」似的,此為六十多年來,統治者施行黨國奴化教育的成果,令人心寒。
二次大戰後,四十八個國家與日本於1951年九月八日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二十一條規定,中國享有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甲款第二項所規定之利益,並不享有第二條有關領土條款的規定,依舊金山和約第二條及1952年四月二十八日簽訂的中日和平和約,台灣主權並無歸還中國,因此,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在國際法上是一項史實。
1952年七月間葉公超部長向立法院提出「中日和平條約」案之補充說明,指出該和約「第二條為領土條款,因格於金山和約之規定,除規定由日本予以放棄外,並未明定其歸還我國」。三年前,2009年五月一日在一項國際問題研討會,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先生對台灣國際地位的論點與前述相同。
1952年四月十九日公布的日本政府公文書(法務府民事甲第四三八號)指出,和平條約(按即1952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生效日起,台灣人喪失日本國籍。
由此可見,在和平條約生效之前,即1945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台灣人被迫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顯然不合國際法原則。另依當時國民政府的「國籍法」,也沒有此種恢復(回復)國籍的規定,國民黨接收占領當局如此詐欺台灣人,真是無法無天。
由於受到長期中國國民黨的外來統治,刻意掩蓋台灣不屬於中國的事實,因此,台灣人要做自己國家的主人。(作者為台灣北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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