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3日 星期五

通訊不良 竟規定不得求償 / 行動上網試用設「陷」

【摘要1.11.2012自由】「手機行動上網試用後,通訊不佳竟不能求償?」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契約範本規定,業者必須提供行動上網試用服務,但消基會卻批評說此番美意已成「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業者竟挖陷阱給消費者跳」?
消基會近日調查業者行動上網的試用規定,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例如,遠傳要求事前預繳上千元高額試用金。另台哥大、遠傳、威寶等業者規定七天期滿必須辦理終止,否則視同月租續用;所有業者僅中華電信最周到,事先在晶片卡設定期限、七天後自動失效。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也指出,業者要求一個身分證字號只能試用一次行動上網,如果身分證字號已於3G行動上網手機服務試用過,未來若行動上網搭配平板電腦將無法再要求試用;業者解釋,因為消費者已經知道公司的上網品質,不會因為門號更換或新辦而不同;但蘇錦霞質疑,基地台可能遷移,品質也可能改變
此外,消基會也接獲民眾反映,服務人員曾主動詢問是否要試用,但看了試用合約內容,卻發現無論是否勾選試用都必須同意「不再以行動上網頻寬不足或室內訊號不良要求補償」。
蘇錦霞說,中華電信在「3G行動上網購機優惠方案申辦須知」中出現兩個選項,消費者可勾選「本人已申請七天行動上網試用服務」,或「本人無需申請七天行動上網服務」,但無論勾選何者,下方都有一段文字「不再以行動上網頻寬不足或室內訊號不良要求補償」,意即公司已告知有試用服務,將來如果申辦3G行動上網服務,不管網路品質如何都要自行承擔
蘇錦霞要求,NCC應立即要求業者改善合約上拋棄瑕疵請求權的條款,刪除合約上各類不平等內容
NCC發言人陳正倉表示,NCC已要求各家電信業者把相關資料送到NCC審核,NCC今天將在委員會議的記者會上回應消基會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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