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6日 星期三

台中一中音樂課吵什麼? 學生權利vs.教師權力的3大爭議

 

流行文化

JOHN WILLIAMS. CONCIERTO DE ARANJUEZ.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QKrVbvUEhY

【摘要2022.3.15..蘋果 林佳範】日前台中一中學生因為音樂報告與教師起爭執,更將其過程錄影上網或校門口開記者會等,引發諸多爭議。從教室到網路,學生的權利與教師的權力等互相衝突,也引起各方的議論,簡論如下:

一、        針對音樂報告本身之爭議:學生以「牽亡魂」為主題,引發教師的不同意與學生後續的爭論;教師在課程與教學上有主導的職責,惟其並非表示學生於課堂上不可發表自身的意見,蓋如大法官在釋字第567號中指出,就算是受管訓處分者,其意見自由是人性尊嚴的一部分,是受到《憲法》的絕對保障,相類似者,學生雖受制於教師的教學與指導,其仍可保有其意見的自由。

甚者,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在1969Tinker案即強調,保障學生的意見表達自由之重要性,因為校園的開放性,正是民主國家的國力來源。因此,教師當然可以針對學生的報告給予評論與指導,惟以善意溝通的方式,引導學生認識其盲點,鼓勵學生交換意見,而非以自身的意見,強迫學生接受,而造成師生間之對立與衝突,破壞信任與友善的教育關係,無助於教學與課程的進行。

二、        針對將課堂上爭執過程錄影並上傳網路之爭議:教師在課堂上進行課程,或如法官在開庭進行審理,其對於教室或法庭的進行,皆有維持秩序之職權與職責,因此並非在此場所,任何人皆可自由使用其手機(包括錄影),針對課堂或法庭上禁止之事項,亦應遵守之,否則影響教室教學或法庭審理目的之達成。

校園裡最好,能將使用手機之規範,能與學生共同制定,學習參與公共規範之形成與遵守,培養其民主與法治的素養。因此,學生並無其所謂「攝影權」,惟針對緊急蒐證不法,屬於例外之狀況

甚者,未經同意攝錄之影像上傳網路,更需注意除非有非常正當之理由,其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等,此則凸顯學生資訊倫理素養缺乏之問題。

三、        針對學生權利主張之方式與途徑爭議:然而,學生會採用上網或開記者會之方式,來將校內之爭執公諸於世,是否顯示校方或老師端,在校內並未讓學生能充分地表達他們的意見,或其未能透過正式的管道,以獲得有效之權利救濟。

在威權時代,學生主張權利,往往被視為大逆不道,蓋其仍重視尊卑之倫理觀念;在民主時代,每個人的地位平等,惟此非謂教師並無任何的職權,如前所揭教師仍有秩序維持或輔導管教等,學生仍受制於其支配服從;

甚者,在特別權力關係被打破後,如釋字第784號指出:「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學生的權利救濟途徑,甚至可以透過外部之行政救濟方式;換言之,校內之爭執,也可能被外部之訴願機關或法院所審理。

台中一中的音樂報告之爭議,凸顯學生權利與教師權力的衝突,已不斷地成為教學現場的日常,可是不管學校、教師或學生,並未能釐清其各自主張的法律份際,且未能回歸教育的友善信賴關係。在民主的時代,學生的主張權利,如前所揭已被法律體制所保障;或許我們應該回歸教育的理念,肯認「學生的最大權利就是犯錯」,而允許其就其法律所保障之正當利益來請求或主張,其主張或許不合理、不正當,惟也因為其已表達出來,才使教師或學校有機會,來引導其認識其主張之盲點,以促進其學習與成長;

教師與學生之間,若能建立如此的善意溝通信賴關係,或許就不會採取外部對立的法律救濟途徑或更激烈的網路公審。

學校或老師們,在此會被社會期待,更應展現「有教無類」之教育包容精神,就算學生對你主張法律的權利,仍能轉化對立的關係,而朝引導與學習的溝通關係,即不必擔心師生衝突或其外部化之效應。讓教育的回歸教育,但不要忘記教育關係也會受制於法律!

律師:台中一中案恐怕只是冰山一角【摘要2022.3.15..蘋果 蔡宜軒/執業律師、亞洲大學兼任講師】這個事件可以看出學生與老師之間長期處於對立關係,學生對音樂老師取藝人白雲的綽號,意在戲謔師長,老師則因為被攻擊長相而情緒失控,當然這事件最無辜者應該是白雲。

學生對老師長相戲謔性質的挑釁,可能是她阿基里斯之踵般的死穴,無法接受尊嚴受到侵犯,情緒起伏是一定的,但面對學生的調侃,老師應該要更有智慧的去應對,並思考如何化解衝突,或者幽默以對、或者不以為意,政治人物陳菊就是最好的例子。

【錄影的可能後續:po網公審、成法庭證據】在律師執業生涯中,曾處理過學生上課時對老師錄影而產生對立的事件,我們也看到新聞上有不少老師或警察面對學生或民眾,發生過手機錄影的衝突情況,這也許是人性在面臨對立處境時,雙方皆要自我保護的緣故,但在此刻其實更要冷靜面對,因為錄影畫面將有很大機會被放到網路公審,或成為法院審理時的證據。

有些觀點會認為這類型的錄影行為違法,但最後多數案例告訴我們,這些錄影或指教是可受公評言論。因此,建議面對這類型錄影,我們更應該要冷靜以對,從容處理。當然如果學校為維持教學秩序,老師是有權力,請學生適當禁止使用手機,這在學校師生對此法令規定,有的並不知道。

【師生對立惡行循環】至於學生為什麼會對特定老師長期採取挑釁行為?有可能是雙方一直處於對立的惡性循環,學生如果對老師教學不滿,應該向校方反應,或交由教育局介入調查有問題或不適任老師。學生在學生時代,面對衝突問題,應該要學習採取「申訴」管道的公民素養與法治途徑,而非建立在言語或教學報告內容的對立上。

如果只是單純戲謔老師,認為貼人標籤好玩,應屬霸凌;但如果是因為面對上課內容,老師不合理的刁難,應該適時向校方反應,校方也應時常向學生宣導及建立如何反應師生問題的通暢管道

PS:全國98%的學校,沒有建立如何反應師生問題的通暢管道。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