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 Last - Abba Medley (From "String of Hits"
DVD")
【摘要2014/12/30郭戎晉 蘋果】網路與數位科技改變民眾既有的觀念,新的生活方式也因應此一潮流而現,其中,結合智慧手機與衛星導航的UBER叫車服務,成為代表性的創新案例之一。
UBER成立時間雖僅五年,美國華爾街評估其市值已逾400億美元,並於2013年7月引進國內,迅速累積諸多客戶,但因UBER未辦理汽車運輸業登記,遭交通部連續裁處罰鍰逾數百萬元,近期更引發應否勒令其停業之爭議。
從供給端而言,
UBER的營運方針,是與市場上既有的租賃車或計程車合作,其並未直接經營車隊,故以汽車運輸業論之,存在爭議空間。以競爭市場的車輛總數而言,事實上UBER並未增加新的競爭者,另面來說,UBER其實是善加運用合作車輛的閒置時間,轉而提供UBER的搭乘服務。惟當愈來愈多的消費者選擇UBER,衝擊固有市場,成為表象上的競爭者。
從消費端而言,所有人共通的計程車搭乘經驗,無論今天攔下的是新車或舊車,是進口車抑或國產車,一概適用相同的計程費率。UBER吸引消費者之處,除便利及訊息完整透明外,其車輛狀況及彈性的計費方案,亦是關鍵。若消費者願意支付高於現有計程車計價的費用,享受優質服務,似無不可之理;而消費者導向的彈性費率服務,何嘗不是既有的租賃車或計程車可資努力的方向?惟囿於法令規範,給了UBER切入市場的突破點。
從法規面而言,UBER案觸及小客車租賃業及計程車業兩個既有行業的管理規範,包括《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UBER惹起非議的地方,在於其操作模式,異於計程車在相關法規底下所須遵循的作法。
市場的新進參進人員,遵循法規自責無旁貸,但如果是因為愈來愈多的消費者選擇UBER,從而讓UBER事件更顯爭議,是否代表現有的小客車租賃業及計程車業的管理規定,有必要重新思考其適當性?當網路讓實體與虛擬界線日益模糊,讓行業之間的分野日漸消弭,若未能跟上,便有淹沒於數位浪潮中的可能。
只要街頭有難以數計的空車跑動,諸如UBER的嶄新科技叫車與搭乘服務,仍有無限的發展空間。UBER事件的啟發,不是如何防堵它進入市場,而是既有的小客車租賃業及計程車業,能否提供與UBER齊平甚至更加優質的服務模式?
如何將UBER吸引消費者的地方,納入現有法規之中,使小客車租賃業及計程車業立足於不遜於UBER的起跑點,方為問題解決的合適作法,更不啻是消費者之福。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組長】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