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只要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所提供者,負有確保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的義務;
並且依據同條第三項,若未盡此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者,必須負連帶責任,即便無過失,亦僅能由法院裁量是否減輕其賠償責任,此即為商品製造與企業經營者的無過失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之所以對企業經營者課以如此高的責任,原因當然在於這些企業體平時所獲取的利益龐大,自然必須負有一定的社會、甚至法律責任,而必須對所生產的商品嚴格把關。且此種設計,也在避免民眾受害時,可能因舉證上的困難,對訴訟的提起卻步,而使這些企業經營者得以繼續享有暴利。
所以如果從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目的,乃在保護消費者,而非企業經營者來看,在塑化劑風暴裡,企業體為了節省成本,而購買較為便宜的起雲劑,而未為任何把關,早已違反法律所課以的義務,更遑論有任何專業可言。若動輒以不知情、不知道,而將責任往前推給製造者,要非不解法律,即屬卸責之詞。
且從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的無過失責任來看,所強調的是在整個生產過程中,所有參與者的集體責任,在這條生產鏈上的所有企業體,都必須負起連帶責任。
若企業者也以被害人自居,以來自清,並推卸責任,讓人感到不解,也讓人對企業體的自我反省能力感到失望。
由於此次事件受害者眾,其歸責對象不應僅是製造者,也應包括更具賠償資力的大企業體,則肯定得利用消保法的集體或團體訴訟,來使一般弱勢民眾團結在一起求償,以使這些企業經營者好好反省。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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