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1日 星期六

割喉主嫌想吃牢飯的真相 敗類檢察官

【摘要2014/10/10林孟皇蘋果】媒體報導曾向警方嗆聲「殺一、二個人不會判死」的割喉案主嫌,繼一審之後,二審也同樣獲判無期徒刑。對此,引起不少民眾的憤慨,類似「司法已死」、「恐龍判決」的言語,再度出現在眾多的公共論壇。
如果你是法官或陪審員,看到被告持刀隨機對兒童割喉,你會不會判他重刑?當然會!會不會判他死刑?如果你是理性的,你應會依照相關規定,審酌被告的犯罪動機、目的、品行、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各種狀況,再做決定。 
如果你知道被告,從小父母離異,國小畢業後開始當童工養活自己,因為長期從事焊工,以致眼睛壞掉、肩膀習慣性脫臼,並患有潛伏型精神分裂病、重度憂鬱症;先前曾有四次自殺未遂經驗,案發前因為與女友分手而病情加重,想要自殺卻又怕死,聽聞有人殺害兩、三人被判死的訊息,遂起意想要殺害較無抵抗力的幼童,以便達成受死的目的時,你會不會判他死刑?如果你有悲天憫人的情懷,相信這是一個難以抉擇的課題。
檢察官或警察私下接受記者採訪,透露被告說過:「殺一、二個人不會被判死刑」、「要吃免錢的牢飯而殺人」的話,再經由傳媒報導時,想必是群情激憤,眾人皆曰可殺。這種經由檢警調人員放話而形成輿論審判的戲碼,台灣社會可是屢見不鮮。
問題是:事情有這麼簡單嗎?是否該先釐清事實發生的脈絡?被告是在什麼情境下講出這樣的話?他的真意為何?
法官沒隨輿論起舞。二審法官仔細的勘驗被告在偵訊時與檢察官對話的內容,查得實情是:被告擔心「只殺一人,計劃失敗」,如果沒被判死刑怎麼辦?於是用較輕蔑的口氣,說殺人動機是「想吃牢飯」,想引起檢察官的反感,當檢察官回他:「想吃牢飯!如果被判死刑,不就吃不到了?」時,被告反應卻是「眼睛一亮」。也就是說,經當庭勘驗的結果,幾位學有專精的鑑定醫師一致認定:被告殺人是為自殺的說法可信,殺人吃牢飯的說法不可信。 
被告犯罪的動機釐清了,你認為被告還是該被判處死刑?每個人有不同的價值取捨,但顯然不再會是檢警人員放話時所產生的群情激憤。
本案有符合偵查不公開的例外,也就是籲請民眾協助、澄清視聽、向逃匿嫌犯傳達訊息、宣示政府查緝犯罪的決心或維護公共利益嗎?顯然沒有,反而是傳達錯誤訊息而製造出偏頗的輿論審判環境
若本案發生在美國,放話的人是檢察官的話,將會以違反倫理規範為由被懲處,因為他的「司法外陳述」產生「重大偏頗」的情形,侵害了被告公平審判的權利
若是警察所為,因為檢察官對於警察具有監督功能,除檢察官自己要「明知或合理應知其司法外陳述將會藉由大眾傳播公開,而相當可能對審理程序產生重大偏頗者,不得為之」外,也要求檢察官應盡合理注意(如發布適當警告),防止司法警察發表類似的「司法外陳述」。

對正義的追尋,是人類社會的共同願望。但台灣社會一再容任檢警人員罔顧程序正義。如果我們繼續縱容,不僅刑事被告人權受到戕害、社會紛亂,台灣社會的「檢察官治國」現象就會繼續演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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