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8日 星期二

從我的官司談法官利益迴避


【摘要2019.1.7.自由 劉宏哲】筆者就以一則小新聞駁回停聘管案法官是管爺同事,來簡要談談利益迴避問題(conflict of interest)。臺大校長聘任案幾近塵埃落定,筆者無意評論。僅就法官利益迴避議題與大家一起討論。我舉兩例。
一、十多年前,我自己有一個官司(本人是原告,被告是一所學校)在澳洲某城市之人權與歧視庭開庭。法庭一開庭,法官一進來,我們互相鞠躬後,法官就說:我是自被告方(學校)畢業,請問原告(即筆者)有無意見?如果有意見,我立即迴避,改換另一位法官(與被告無任何關連)。此案當庭有我國駐外館文化組長旁聽,非本人編造。
二、大學教師們都非常熟悉的期刊、學術會議投稿基本規範。審稿人必須遵守利益迴避基本原則。有的期刊、會議會明文規定,例如:審稿人與投稿之作者群,過去至少三年非同事,也沒有合作計畫經歷等等。大部分期刊、會議不贅述這些規則,因為學界同儕都知曉這是再基本不過的規範
以上兩例,只是筆者要提出的議題:法律不可能列出所有應迴避的規範。利益迴避是本諸自我良知。如果還以法律沒條文規定必須迴避來振振有詞,我真佩服!真的是法學大師之名言:在對的時間做對的事。青年學子,大家一起切磋學習吧!跟著法學大師勇敢的拋開,誠信什麼?利益迴什麼避?邁向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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