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9日 星期二

司法能決定 誰是騙子嗎?


【摘要2018.10.6.蘋果 吳景欽】《屠殺》一書作者葛特曼來台開記者會,稱台北市長柯文哲,是帶人至中國器官移植的中間人,更質疑至對岸教授葉克膜技術,在助長活摘器官之惡行,並因此指其為騙子(liar)。
柯市長已委請律師對葛特曼提起妨害名譽的告訴,藉此宣示自我的清白。惟司法真能決定誰是騙子嗎?
根據《刑法》第310條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圖畫等方法,指摘或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罪屬告訴乃論,刑罰也不重,故誹謗罪的重點,就非在處罰,而是藉由刑事司法程序,來還原真實。所以,依據同條第3項,如果被告就其傳布之事,能證明為真,就不罰。 
只是如此阻卻刑事不法的規定,就算先撇開真假如何判斷的千古難題不談,卻仍有很大的法律爭議存在。因被告於刑事程序上,乃享有緘默權的保障,致不負有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義務。故《刑法》要求其須證明陳述之事為真,才能阻卻不法,就是有罪推定,也等同免除了檢察官的舉證責任,致嚴重侵害被告的不自證己罪權。 
尤其於記者追蹤報導公共事務之場合,若要求須查證至真實無疑之程度才不會觸犯誹謗罪,就可能產生寒蟬效果,致使諸多遭掩飾的弊案,難以被揭發。
故於2000年,大法官所做出的釋字第509號解釋,即沿襲196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蘇立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裡,所建立的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原則,即行為人雖無法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認為真實,即非屬惡意,就不可以誹謗罪論處。
也因此,就葛特曼所寫的《屠殺》一書及其陳述,皆屬訪談所得,更有加入個人主觀評價者,要證明其中的真實性,顯有相當大的困難。但本於大法官解釋之精神,且從其欲揭發中國殘害人權之情事,並確信其所掌握資料為真,自不能論以誹謗罪責。
如此的結果,既凸顯出現代法治國家給予言論自由的最大保障,也代表現今於誹謗罪的審理,目的不在證明被告傳述之事是否為真、是否為騙子,而在其是否基於善意。 
更麻煩者,還有程序進行的問題。因被告是外國人,且所涉誹謗罪,並不屬於重罪範疇,司法機關幾乎不可能對之限制出境。故一旦其回國,就得面臨不便利法庭之挑戰,即因被告不出庭,致使刑事司法程序陷入停頓。所以,就算司法程序能辨明真與假,以及誰是騙子,必也會是遙遙無期
葛特曼與柯文哲,原本該是共同揭發中國殘害人權惡行的盟友,如今卻須在台灣,相互指責對方說謊。只可惜,希冀司法來決定誰是騙子,於法、於現實,都是可欲不可求之事。 
PS
1.        柯文哲只要就他個人所知,說清楚中國一年有多少人被活摘器官,這就是國際超級良心,馬上有國際高度,可以選總統,也不影響市長選情。
2.        但是柯文哲對這種事漠不關心,也沒有四處打聽,因此被他人說,缺乏良心與正義感,這也是理所當然。
3.         政客的政見跳票,就是一種說謊。從台北市社會宅的政見跳票,就可以看出(冰山一角)他確實有說謊的生活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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