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5日 星期三

抵押子女房產害揹債 依法無效

Bach - Double Violin Concerto in D minor 2nd movement, Largo
【摘要2015.11.25.蘋果】台中許姓女子向《蘋果》投訴,指十八年前她僅十歲時,父親用登記在她和兄姊名下的住處,向台灣銀行借貸七百五十萬元,並威脅她們三子女當貸款連帶保證人,後父親無力清償,房子法拍後仍欠債;她上月接到法院執行命令,將按月扣她三分之一薪水去還近1200萬元債務。許女說:「我當時才十歲,根本不知簽什麼文件,現銀行向我追債,我就算做到死也還不了,他們(銀行)實在太殘忍!
許姓女子投訴指她十歲時,因為是家中房屋共有人,父親拿房貸款還要求她簽名當貸款保證人。律師羅國斌表示,依《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雖父母有權管理、使用,但也規定「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意即如果是不利子女的處置就不行,本案許父於女兒年幼時的貸款保證行為,不利許女,且使她揹債,依法應屬無效
過去曾有幼兒作保案例,林姓男子以七歲及四歲兒子當連帶保證人,向第一銀行貸款三千萬元,結果兒子成年後開始工作,遭一銀追償千萬元欠款,後來法院判兄弟免賠確定。 
律師嚴奇均表示,依《民法》規定,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行使買屋、貸款等法律行為時,須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同意。律師羅國斌表示,但若因此損及子女利益,例如讓子女負擔債務,即違反《民法》規定,這種保證行為無效 
嚴奇均指出,許女如因父親代理成了保證人,且發生保證效力,但因明顯侵害許女權利甚鉅,該保證契約在許女成年後不對許女發生效力,當銀行要求負擔該筆債務時,許女可據此提出異議 
幼兒作保案例
2011/12 何姓婦人以亡夫遺留房產向合作金庫抵押貸款1800萬元,並以8歲兒子當連帶保證人,兒子成年後遭追債。
台北地院判決,兒子當年才8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保證契約須「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利益」,判契約無效。
2011/11林男以7歲及4歲兒子當連帶保證人,向第一銀行南高雄分行貸款3千萬元,結果兒子成年後開始工作,遭一銀追償千萬元欠款。
台北地院判決,父母非基於未成年子女利益所簽的保證契約,子女成年後若不同意,即屬無效,判兄弟免賠,一銀不上訴定讞。
2007/07 林男買房時找8歲女兒擔保,向世華銀行貸款227萬元,事後林男繳不出房貸落跑,銀行提告要女兒還錢。
台北地院判決,擔保借貸對未成年不利且有風險,判擔保契約無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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