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史
Jean Sibelius: Finlandia
【摘要12.22.2013自由◎陳隆志】近日馬政府大張旗鼓紀念「開羅宣言七十週年」,馬英九說開羅宣言是「條約」,台灣屬於中華民國,引起紛爭。針對此,我們以國際法的觀點,由《馬關條約》談起。
1895年中日甲午戰爭結束,戰敗的清朝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與澎湖「永久割讓」給日本。依據當時的國際法,這是有效的領土轉讓,台灣成為日本的領土,直到1952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日本正式放棄台澎(除非另有註明,台灣包括澎湖)。
基於軍事考慮,美、英、中三國領袖於1943年在開羅會談發表「開羅宣言」,表示戰後台灣、澎湖應歸還中國的意圖(1945年的波茨坦宣言重申此意。)開羅宣言是戰時三盟國片面的聲明(有專家認為只是「新聞公報」),根本不是「條約」,沒有經過條約簽訂與批准。
1945年八月日本投降,盟軍遠東統帥麥克阿瑟指派蔣介石的軍隊「代表盟國軍事佔領台灣」,並不是將主權交給中國,台灣成為盟國軍事佔領下的日本領土
。1949年十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北京成立,蔣介石逃亡到當時仍屬日本領土的台灣,開始長達38年外來流亡政權非法的戒嚴軍事統治。
一個戰爭的正式結束,國際法以和平條約(和約)界定戰勝國與戰敗國間的關係,明白規定戰敗國領土的割讓,劃定戰敗國領土國界。1951年九月簽署、1952年四月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是二次大戰後處置日本領土有關台灣與澎湖主權的變動,最根本、最有權威效力的國際條約。
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於台灣與澎湖的所有主權及一切權利、主張,但並沒有明定日本放棄後台灣的歸屬國;1951年當時的兩個中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是日本放棄的受益國。
舊金山和約的文獻清楚指出,各國的共識是台灣的歸屬雖然暫時懸而不決,應在適當的時機,依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和平解決」與「人民自決」的原則決定之。
與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不同,「舊金山和約」不但有當時戰勝的47個同盟國簽署,戰敗國日本也簽署,明確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舊金山和約」的國際法位階效力,凌駕並取代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這也是為什麼中國國共兩黨一直避提「舊金山對日和約」。
舊金山和約造成「台灣國際法律地位未定」的情況,並不因中華民國與日本於1952年四月所締結的「台北和約」而改變。日本遵照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規定放棄台灣、澎湖,仍然沒有指明台灣歸屬中華民國。
在日本放棄後的台灣,其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隨著時間的經過,國內外情勢的演變,民主化與本土化的轉型,有效落實聯合國憲章與兩大國際人權公約所宣示的「人民自決」,台灣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發展獨特的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已進化為主權獨立的國家。
台灣具備國家的所有要件—人民、領土、政府及與外國交往的權能。台灣與中國是兩個國家。
61年前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後,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一度「未定」。但61年後的今日,透過台灣人民打拚奮鬥,落實有效的人民自決,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已經由「未定」變為「已定」,成為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
(作者陳隆志/現任美國紐約法學院國際法教授,他的國際法英文教科書An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由耶魯大學出版社出版)
李鈞震:
1.
不管台灣跟日本簽了什麼合約,台灣的百姓都有人權,台灣的百姓都在人權公約的保護範圍內,台灣的百姓隨時都可以實行住民自決。
2.
不管目前中國境內的人類、族群,受什麼樣政權的統治,他們都應該享有人權,都應該受憲法與人權公約的保護,沒有辦法實行「憲法」與「人權公約」的政府或權貴階級,一定是由人間敗類所組成。
3.
台灣目前最大的危機不是跟日本簽了什麼合約,而是馬政府沒有能力確實實踐「二人權公約」,只會喊口號,沒辦法實踐,這是一種人權殘障現象,支持濫權監聽的族群,就是屬於這種敗類。
4.
目前台灣社會還在崇拜獨裁者蔣經國的人,一定是社會敗類絕不可能例外,這群人一定會自然而然地違反「二人權公約」;不少台獨人士,表面上支持台灣獨立,實際上崇拜蔣經國,當然也是人權敗類!
5.
在台灣社會的各意見領袖或政客,如果沒有不斷公開聲援劉曉波,當然就是人權敗類!這不只是中國人的危機,這也是亞洲社會的危機。
6.
未來台灣能不能進聯合國,不是重點,重點是台灣的政客能不能成為世界上維護人權的典範?如果連這一點都做不到,任何政權或政客都應該被推翻。
7.
任何國家的政客、公務員如果沒有辦法確定自己24H都在實踐「二人權公約」,那他們必定會失控、迫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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