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12.4.蘋果
王子榮】剛結束了一場史上最混亂的公投綁社會大選,除了吸睛的六都市長之戰外,最引發關注的無非就是公投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當初提出相關議案的團體開記者會日前強烈主張,不可能有「同婚」,再度引發一波激烈爭論。
司法院也針對公投結果不可以違背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作出聲明。
無法否認的是,在社會上始終有一種聲音,天大地大人民最大,公投結果既然是民意展現,為何不能大於《憲法》、區區15位大法官憑什麼說了算?
原來,對法律系學生從大一踏入校門就學到《憲法》具有最高性的ABC,其實對民眾來說不該是那麼理所當然。
《憲法》最高性怎麼來,其實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一路以來出發點都是在限制國家權力,避免國家權力擴張,法國大革命後的人權宣言大致奠定現代法治國家的《憲法》雛形,過程不只流淚還流血。
《憲法》目的在限制國家的權力,並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同時也確立政府的架構,一方面《憲法》將普世的人權納入,基本權利是用來防禦國家公權力的侵害。
另一方面因為絕對的權力帶來絕對的腐敗,所以《憲法》也將國家權力一分為三(我國「兄弟吾人獨創五權分立」),讓立法、行政、司法各司其職,立法制訂法律、行政負責執行、司法負責審查國家權力發動的合法性,和擔任判斷不同權利主體紛爭時的是非對錯,而任何牴觸《憲法》的法律都將塵歸塵、土歸土,失去效力,避免國家權力突然發生暴衝,就是《憲法》最高性存在的意義。
大法官解釋《憲法》,效力上視為《憲法》的延伸,適時提醒立法者有些決定是錯誤的,例子不勝枚舉,像過去羈押在《刑事訴訟法》是檢察官說了算,而大法官認為這樣違反《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從而促使羈押制度回歸正軌,交由法官決定。
大法官雖然是少數,但《憲法》設定的功能就是希望當社會多數民意(立法)走錯方向時,還有人能適時的做出修正並力挽狂瀾,所以即便依《公投法》投出來的公投結果有一定法律效力,可孫悟空能耐再大也注定翻不過《憲法》(大法官解釋)這座五指山。
為何公投過了,卻還推不倒大法官。公投與《憲法》從來就不是法律東西軍,彼此間不存在對抗,而是法律這一方必須臣服。【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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