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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4日 星期五

誘拍裸照要脅 修法後最重判10年半

 

Johann Otto Uhde - Trumpet Concerto in E-flat major (18th century)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lZD7qCCg2I

【摘要2022-10-14自由】前年震驚韓國的「N號房事件」,嫌犯誘騙未成年人拍攝不雅影片後,利用網路儲存、散播,之後再藉著影片要脅被害人持續自拍猥褻影片,類似犯案情節在台有愈來愈多的趨勢。

高等檢察署發現,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後,此類案件的通報被害人數逐年攀升,且被害人不僅限於未成年人,司法單位高度關注。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於2017年初施行後,擴大「性剝削」的保護範圍,除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外,另擴及「利用兒少從事色情表演以供人觀賞」等,將拍攝、製造兒少色情物品,納入性剝削範疇。高檢署觀察,遭遇數位性剝削的被害者都有擔心被家人責備,選擇性不讓家人知道的共同特性,但此舉反而姑息或助長加害人繼續對被害人予取予求。

以近年來類似案件為例,前年至去年間,台灣職籃聯盟、高中籃球聯賽(HBL)也陸續有數十名球星遭釣魚、側錄情色不雅影片,並被曾任大專籃球聯賽經紀人的劉維霖恐嚇。本月十二日,新北地院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判劉男二年八月徒刑,劉涉持不雅影片恐嚇職籃球星所涉恐嚇取財等案,仍由台北地院審理中。

律師丁昱仁表示,為防堵「性私密影像」相關犯罪,行政院會今年三月已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罪章,增訂或修正「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等罪名,若是涉嫌強迫他人拍攝性私密影像,並散布至網路上,意圖營利等犯行,可加重二分之一刑期,最重可判十年半以下徒刑,未遂犯也罰。

警方指出,不法分子最常以提供金錢、遊戲點數、虛擬寶物等理由,或在網路遊戲中互稱老公、老婆,謊稱傳裸照是「親密行為」,以此誘騙涉世未深的未成年者上傳或傳送裸照,呼籲要防範此類陷阱,最根本方法就是「不要拍」,尤其在不知對方真實身分,或從沒見過面的情況下,極可能遇到誘騙裸照的陷阱。

2022年6月3日 星期五

【TVBS主播霸凌案】 擺陣、燒符咒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LAZAR BERMAN plays RACHMANINOV - 6 MOMENTS MUSICAUX OP. 16 - LIVE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x9yIKa0rqo

【摘要2022.6.3..自由 法操司想傳媒】近日TVBS爆出女主播霸凌事件,據傳有三名主播因為不滿另一名主播在座位上擺陣燒符咒,讓她們覺得不舒服,所以剪破受害者的圍巾、把用過的口罩、化妝棉及絲襪丟到桌上來「破除」陣法。

雖然霸凌案在業界燒得沸沸揚揚,但TVBS否認有此事發生,僅表示主播間確實有過小糾紛。法操想藉機討論兩個問題,一是若是想透過擺陣燒符咒來犯罪,實際上會不會成立犯罪?二是面對職場霸凌該如何是好?

迷信犯  因為出於迷信,而想要透過超自然現象來實現犯罪,這在法律上被稱為「迷信犯」。在我國學說上認為,因為迷信犯所想要操控的是人力根本無法支配的力量,在犯罪的行為與結果中,根本無法產生因果關係,所以根本談不上構成要件的實現,而不成立犯罪,頂多只能說是具有犯罪的想法,如果連這個都要處罰那就是在罰「思想犯」了。

雖然在部分學說上有人會認為「迷信犯」跟刑法第26條之「不能未遂」應該要有所區隔,認為不能未遂是出於「重大無知」才誤認有既遂的可能(例如殺已經死亡的人、誤以為砂糖可以毒死人等等),但其行為在外觀上仍具有一定危險性,但對於迷信犯卻不會直接聯想到犯罪行為,所以兩者有所不同。

中華民國刑法 26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不過在實務上做法中並未區分二者,而是認為迷信犯之行為也是屬於一種基於迷信所產生的「重大無知」,因此對「擺陣、燒符咒」之行為還是依刑法第26條之規定,不罰

面對職場霸凌該怎麼辦?

我國目前並沒有一個專法特別針對職場霸凌進行規範,所以必須要依照具體的情形透過刑事、民事等訴訟尋求救濟。

相關刑責:如果是在公司、群組被他人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等方式辱罵,由於會使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損,會有公然侮辱罪的可能;如果是傳述一個「具體的事實」來毀損名譽,則有誹謗罪的問題。

又如果是將未來可能產生的惡害,告知被害者,使其心生畏懼,則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若是以「現實的強暴脅迫手段」來迫使被害人為(或不為)無義務之事,則可能成立「強制罪」;更甚者,如果加害人動手動腳就還有可能成立「傷害罪」。

民事賠償:如果因霸凌行為導致權利被侵害而構成侵權行為,可以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如果人格權(身體、健康、名譽、信用……)因此受損,還可以依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金錢賠償,並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而且因為遭受同事的不法侵害,代表同事的僱用人也就是老闆沒有盡到監督之義務,所以可以依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向僱用人與行為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PS

1.      擺符咒、陣法,不構成犯罪,不罰。

2.      剪破受害者的圍巾、把用過的口罩、化妝棉及絲襪丟到桌上。因霸凌行為導致權利被侵害而構成侵權行為,可以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老闆沒有盡到監督之義務,所以可以依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向僱用人與行為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3.      這件事,充滿謎團。TVBS得主播都是受過高等教育,不太可能相信同事在座位上擺陣、燒符咒,會讓她們覺得不舒服。

4.      如果受過高等教育,卻產生「重大無知」才誤認擺符咒、陣法有既遂的可能,這些主播可以教育部長、大學校長涉嫌瀆職,聘用一大群白癡教授,教出一大群白癡主播。

2022年4月30日 星期六

台灣地位 中日和約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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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4XeOKU-S_Y

【摘要2022.4.29..聯合報】堂堂中華民國立法院舉辦的「舊金山和約生效七十周年特展」上,請副總統賴清德開幕致詞,賴副總統表示,「舊金山和約」不僅是對日本二次大戰後的最終處置方式,也牽涉到台灣國際地位與命運,其中第二條最為重要,「只規範日本放棄台灣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沒有提到主權歸屬」。這其實是「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

舊金山和約同條(第二條)的第三款「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1905年九月五日獲得之庫頁島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在有關千島群島與庫頁島部分遣辭用字與處理台灣的論述完全相同;卻從沒有人敢講「千島群島、庫頁島法律地位未定」!原因為何?

中華民國雖宥於當年國際局勢,未能參與舊金山和會/和約;但在當時美國支持下,於和約中留下伏筆;即該和約第26,「日本將與任何或支持、簽署1942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宣言』、或者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國家、或依據23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平條約」。

就是在此基礎上,同時也在美國強力壓迫下,中華民國於1952年四月廿八日,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且在該和約換文第一條中,日本就清楚表明,是對中華民國放棄台灣;這在法律上的概念,就是把台灣還給中華民國。

法源、法理清清楚楚。而且中華民國憲法在民國卅六年制定、施行時,台灣亦曾參與;在法理上,台灣是這部憲法所規範一部分,毫無疑義。

更清楚的是,日本本身相關司法判定。「台灣法律地位已定」定論,根本是日本司法本身所認定。民國四十八年十二月廿四日,日本東京高等裁判廳在對賴進榮一案判決中明白表示,「至少可以認定在昭和十七年(即民國四十八年)八月五日中日條約生效後,依該條約之規定,台灣及澎湖諸島歸屬中國」。

同時,這並非單一判例。因為在次年(即民國四十九年)六月七日,日本大阪地方裁判廳在張富久惠vs.張欽明一案中,再度明白指出,「至少可以認定為,在台灣之中華民國主權獲得確立之時,亦即在法律上發生領土變更之昭和廿七年,中日條約生效之時」。這兩個判例非常清楚地表示日本司法部門的見解。

而且日本政府為昭大信,還把這個判決結果,送往聯合國秘書處;聯合國秘書處並將其英文版(由日本政府翻釋)刊載於其所出版的「國家繼承資料」一書中。日本本身都如此,聯合國中亦有相關資料,這還有什麼台灣法律地位的問題嗎?

舊金山和約戳破國共謊言【摘要2022.4.29..自由】攸關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舊金山和約」昨生效滿七十年,國史館於上週六舉行研討會,針對「台灣地位未定」的核心內容進行討論。戰敗的日本僅放棄台灣與澎湖,未將其歸屬中國。

隨著台灣民主化的逐漸深化,落實國民主權,七十年後的今天,透過人民有效自決,已使台灣演進成為一個與中國互不隸屬、主權獨立的國家。

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從過去未定,到現在已定,立法院長游錫堃強調,這顯示台灣與中國沒有瓜葛,所謂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是在欺騙全世界」。

副總統賴清德說,和約不僅是對日本在戰後的最終處置方式,也牽涉台灣國際地位與命運,目的是避免任何國家,利用「舊金山和約」宣稱對台灣擁有主權,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當民進黨政府透過研討會與特展再次爬梳這段史實,立即引來中國國台辦的狂吠,宣稱「舊金山和約」是非法無效的,絕不承認。並指「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在內文件,都確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中國主權和領土從未分割。北京的膝蓋式反應不令人意外,但中國國民黨也同聲批評,指稱過去馬政府執政時,已說明「中日和約」(即『台北和約』)簽訂最重要的效果,確認了台灣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

不過,國際法學者清楚說明,1951年九月八日由四十九國簽署、46國批准,隔年四月廿八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為處理台灣與澎湖群島領土問題的法律依據。

其中第二條「日本放棄台灣、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條款生效後,日本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才據此於1952年四月廿八日簽署「台北和約」,以結束雙方的戰爭狀態。簡言之,「台北和約」是建立在「舊金山和約」的基礎上。任何稱日本將台澎交還中國,或因這是兩國政府所簽,日本放棄的台澎自然歸屬於中華民國等說法,都不符合「舊金山和約」的規範。

馬政府時期為把台灣掛在中國底下,還要外交部製作相關說帖,內容與中共的論述,有高度的相似性,包括提到1943年美英中發表「開羅宣言」,稱戰後日本「須將竊自中國的東北四省、台灣與澎湖歸還中華民國」;1945年三國領袖發布「波茨坦公告」重申貫徹宣言的條件。國共兩黨同樣高舉「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並淡化或否定之後由更多國家參與簽訂「舊金山和約」,目的皆是為了主張兩岸同屬一中。

不過,無論採取後法優於前法,高位法優於低位法等原則,「舊金山和約」的領土安排,皆非未必具國際法效力的宣言、文告等所能挑戰。退萬步言,即便日本政府「順應國共立場」,變更和約內容,也得要先經當初簽署的所有國家同意。莫說過去七十年從未發生過,隨著中國對區域的威脅升高,日本與台灣的關係則更緊密,距離國共製造的一中謊言也更遙遠。

國民黨對「台灣地位未定」敏感排拒,顯然是無法擺脫一中符咒。然而,誠如國際法學者陳隆志所言,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雖然一度未定,但並沒有被凍結在原地踏步。台灣人民打拚奮鬥,推動政治民主化與本土化的改革,落實有效的人民自決,使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由未定「蛻變進化為已定」

事實上,國民黨在這塊土地上曾長年統治,從早年的反共,到李登輝時代開啟的民主化道路,國民黨也在參與這「台灣地位已定」的形塑過程。切斷一中,國民黨才能真正的在地化。連結一中,不會提高過去統治正當性,反而更貼近「外來政權」負面形象,並幫襯北京侵吞台灣主權。一味傾中拒台,國民黨已把路愈走愈窄。

隨著中共對世界危害愈來愈大,美國等民主國家多檢視自身政策,過去是「認知」,現在則「不認同」中國的一中原則,力挺台灣國際參與以及提高國際地位。國民黨此刻還拿著與中共接近的論述,令國際友台力量側目,也與希望推動的政黨外交背道而馳。

已淪在野黨多年的國民黨,改革乏力,主因受到內部親中勢力的掣肘,既綁架國民黨,也配合中共要脅台灣人民。國民黨至今不願正視「舊金山和約」,馬英九之流者,拿著早被取代的「開羅宣言」說嘴,國共同行,就是要與台灣主流民意為敵。

中日和約掀論戰 陳明通:中華民國主權一直存在【摘要2022.4.29..蘋果】今(28)日為《中日和約》簽署與《舊金山和約》生效70周年,針對和約是否代表「台灣主權未定」,國安局長陳明通今天赴立院備詢時表示,他的立場很清楚,中華民國主權一直存在

國民黨立委陳以信今日質詢時表示,《中日和約》1952年簽署,今天滿70周年,這是奠定中華民國主權的重要日子,國史館長陳儀深上周舉行中日和約研討會,結論是「根據中日和約,台灣主權未定」,陳明通身為國安高層並曾任陸委會主委,應對此事表達看法。

陳明通表示,中華民國一直有主權,但《舊金山和約》背後有歷史演化過程,中華民國政府1949年到台灣,當初擔憂「國家繼承理論」,中華民國會就這樣被中共繼承走了;因此,美國當初的用意是要避免國家繼承理論發生在台灣。

陳以信追問國史館的台灣主權未定論說法是否有誤,陳明通解釋國際政治很複雜,但中華民國的主權一直存在;他並指向立院現場的國旗說,「中華民國的國旗就在這裡,中華民國的主權怎麼會不存在」。

《舊金山和約》是二次世界大戰後,大部分同盟國成員與日本於195198日簽署的和平條約,並於1952428日生效;合約第2條關於領土放棄條文規定: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中日和約》為中華民國、日本結束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兩國之間的戰爭狀態所簽訂的和平條約,於1952428日在台北賓館簽署,同年85日雙方換文生效。該紙合約第2條規定,茲承認依舊金山合約第2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2021年11月20日 星期六

《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通過 8重點報你知

 

Mahler Symphony No.5, 4th Mvt "Adagietto". World Orchestra for Peace - Valery Gergiev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FQQsu6VBYA

【摘要2021.11.20..蘋果 林智群律師】新聞:立法院經過3次朝野協商後,今(19)日中午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

法條中規範跟騷行為樣態、事先防範措施、事後處罰行為人的罰則3大重點,明定跟騷為對特定被害人反覆做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大類行為,包含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而加害者最重可關5年。這個新法有幾個重點:

1.範圍侷限在跟性別有關,就是針對恐怖追求者,如果是你欠錢,債權人一再找你,那不是這個法律要處理的範圍。

2.網路騷擾也算。

3.保護範圍除了被害人之外,也包含被害人的家人,甚至親密接觸友人。

4.如果碰到這個情況,第一個是找警察

警察確認後會開「書面告誡」給對方,並採取必要措施。

5.如果對方再犯,你可以聲請保護令,保護令最長時間2年。

6.如果對方帶兇器又反覆實施,有必要時法院可以預防性羈押。

7.追縱騷擾,1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併罰10萬元。帶兇器,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併罰50萬元。

違反保護令,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併罰30萬元

8.這個法律公布後6個月後施行。

2020年9月12日 星期六

誘拐未成年少女,該當何罪?

 Hans Zimmer Pirates Of The Caribbean - Live In Prague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0_sN4QwgSA

【摘要2020.9.10.自由 法操司想傳媒】根據新聞報導,高雄市發生一起14歲女國中生為尋求打工,北上新竹卻失聯的事件,少女失聯後家長焦急地上網尋求協助。在失聯3天後,透過熱心網友提供線索及警方的嚴密搜查,終於在新竹竹東的一間套房內尋獲,所幸並未有遭到施暴的跡象。

誘拐未成年人在我國刑法屬於「妨害家庭罪」的一種,依照誘拐的情狀不同又分為「和誘」與「略誘」兩種行為,另外本罪的未成年是20歲以下」之人,而非刑法完全責任能力人的18歲標準。

和誘罪,是指得到被誘人同意後,使其脫離家庭之行為,例如經同意後叫未成年的女朋友搬家與自己同住。不過如果是主動脫離家庭,而不是經過他人引誘的情況下,就不會產生和誘的問題。

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像是以強暴脅迫或是施以詐術,迫使被誘人脫離家庭的行為。而且依刑法第241條之規定,16歲以下之人和誘,仍然會算是略誘罪喔!

此案羅姓主嫌以應徵打工的方式欺騙少女,並限制其行為,就是屬於施以詐術使人脫離家庭的「略誘罪」。而且即便是和誘行為,也會因為少女不滿16歲而仍然以略誘論處。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41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由於此案的羅姓嫌犯今年7月時才因曾對兩名少女下藥性侵並拍攝猥褻影片,而遭台北地方法院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但卻在交保的期間再出現類似犯行。若能證明此案有拍攝不雅照片等既遂或未遂的行為,則還有機會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論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36 條第 1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次的尋人行動中除了辛苦的警察外,還有一批隱藏的功臣,那就是我們熱心的「PTT鄉民」。網友們僅靠著電話號碼、帳號名稱等蛛絲馬跡進行「人肉搜索」,竟然就有辦法一路「連連看」、找到嫌犯的可能人選,更由於搜尋的速度非常快速,甚至讓嫌犯還來不及刪掉對自己不利的資料,也協助警方推進了不少辦案的進度。

網友搜尋資料的本事讓探員都深感佩服,但仍然要提醒各位讀者,畢竟刑法是採「無罪推定原則」,在沒有充分證據足以證明犯罪前,任何嫌犯都仍然屬於無罪之身。就算抱有懷疑也不可以任意下結論,不然造成他人的名譽毀損,下個吃上官司的說不定就是自己囉!

這次的案件同時也提醒各位,應該不時關心家人、朋友,如果自己碰到困難也應該要適時的找人協助,像這次能夠及時找到失聯少女的另一關鍵就是陪她一同搭車北上的朋友,機警記下的車號也成為了關鍵的線索。也希望透過此案讓各位年輕朋友了解到,這個社會上並沒有什麼輕鬆賺錢的管道,若是看到可疑的打工訊息請保持警戒、以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