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4日 星期日

偵查中搜索應讓律師在場嗎

【摘要2017.12.22.蘋果 施家榮】近日看到許多人覺得律師(辯護人)在場是確保搜索合法性的關鍵,頗讓人感到驚訝。律師在場,雖然有助於被告防禦,但並非確保搜索合法性之關鍵。
實務上許多搜索是兵分120路,而被告最多只能請3個辯護人,那是不是要修法,改成讓被告可請20個辯護人甚至100個,不然搜索合法性就無法確保了?搜索不只得對被告為之,也可對第三人(包括證人)為之,那我們是不是要開放讓被告以外之第三人也都可以請辯護人?不然搜索合法性就無法確保了?
這些問題的答案當然都是否定的,而且搜索本來就是要用突襲的方式才搜得到東西,因此搜索時並不需要先等辯護人到場。
實務上搜索後會讓被搜索人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確認哪些扣案物品是他的,不是警察栽贓的;每次訊問、詢問過程中,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警察也都會跟被搜索人再次確認扣案物品是誰的;不論是「搜索合法性」或者「扣案物品是誰的」一旦發生爭議,都是必須由檢方舉證,所以目前重大案件的搜索幾乎都會全程錄影,這些才是確保搜索合法的關鍵。
真正有討論空間的是:在偵查中搜索「被告」之處所,搜到一半時辯護人到了,是否應容許辯護人在場(進入搜索處所內)?依《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及其立法理由,明示排除辯護人偵查中搜索時的在場權,所以目前辯護人若要主張進入正在搜索之處所並無法律上依據。
而如拋開現行法,在立法論上,由於偵查與審判不同,偵查中案件仍具有很強的可發展性,將來可再次發動搜索(甚至馬上對其他處所發動緊急搜索)或以其他方式調查,如容任辯護人於搜索時在場,由於辯護人有豐富的訴訟經驗,藉由觀察警察在找什麼、現場指揮者下了哪些指示,而可猜得到偵查方向,可能不利偵查;
故為確保繼續偵查之可能性,原則上仍應禁止辯護人進入搜索處所內,例外如法官在搜索票上有特別指示或檢察官允許時,方容許辯護人在場;不論是否禁止辯護人在場,於搜索結束後,被告簽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時,均應容許辯護人先與被告討論後表示意見,並要求司法警察將辯護人之意見註記在搜索扣押筆錄上。 
上述是否容許辯護人在場的原則與例外,其界限何在?真正重點不在於哪個是原則、哪個是例外,而在於我們社會對律師的信任程度到什麼地步,如果犯罪集團成員、賄選案件樁腳的辯護人有許多是由幕後老大、金主所聘請的律師,律師考慮的不是當事人的利益而是幕後藏鏡人的利益;
如果實務上還存有辯護人教唆偽證或協助串供、串證,那麼要說全部案件都容許辯護人於搜索時在場,應該是還為時過早。
再問檢察官守法了嗎?【摘要2017.12.22. 聯合報】上週我們寫「檢察官也該守法」,因檢察官手握公權力卻未必謹守執法正義底線,是社會長年以來的質疑焦點。如今王炳忠案引發社會譁然,我們不客氣再問一次:檢察官真的守法了嗎?

在司法層面,針對檢調這次搜索、拘提行動的程序「瑕疵」,是否已到濫權違法程度?邱太三應負責進行調查並公開回應。如今不分藍綠的立委皆有《刑事訴訟法》修法之議,可見檢調作法「太超過」引起公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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